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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纪发〔〕6号),指导全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精准办理行贿案件,共同打好反腐败“组合拳”,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年12月28日

衡阳程某某行贿案

巡察问题线索投融资领域行贿准确定性制度“补丁”

监察机关要强化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深挖彻查投融资领域腐败问题,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协作配合,准确把握单位行贿犯罪和个人行贿犯罪异同,精准打击。对于案件暴露出的债务风险和廉政风险交织、制度缺失和监管缺位叠加等问题,要进一步深化专项治理,打好制度“补丁”,实现以案促治、标本兼治。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6月出生,汉族,深圳市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

年6月,耒阳市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投公司)为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拟进行融资。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程某某为承揽该笔融资业务,向时任经开投公司总经理肖某某(已判决)提出请托,并承诺给予好处费。程某某先后为经开投公司融资共计11亿元,并以湖南银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华某公司的名义与经开投公司签订第三方融资服务合同,收取中介费共计万元。程某某借用他人名义以劳务费、签署居间协议等方式从上述三家公司套现共计万元。为感谢肖某某在融资业务承揽上提供的帮助,年7月至年5月,程某某先后6次送给肖某某人民币共计万元,肖某某均予以收受。

年3月26日,耒阳市监察委员会以程某某涉嫌行贿罪向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6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审、重审一审,年9月2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以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年3月2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深挖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彻查投融资领域行贿犯罪。耒阳市委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医院在并无大额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以自有资产对外融资8亿元,市委巡察办迅速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耒阳市监察委员会办理。耒阳市监察委员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地方融资平台违规举债问题,迅速组织开展初核。经初核发现,该笔融资款项的实际使用主体为经开投公司,并向融资中间人支付巨额中介服务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肖某某涉嫌受贿犯罪。年11月,耒阳市监察委员会对肖某某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肖某某如实供述了利用职务便利,为融资居间人程某某在融资业务承揽上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同年12月,耒阳市监察委员会对程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犯罪事实。经调查,程某某为承揽融资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以贿赂承诺“投钓”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严重破坏职务廉洁性和当地政商环境,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强化监检协作配合,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年3月,耒阳市监察委员会就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书面商请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双方就该案事实认定、证据体系构建、法律适用等进行了全面沟通交流,重点围绕该案系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的定性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认为本案系自然人犯罪,程某某的行为涉嫌行贿罪。一是从犯意产生主体看,程某某为感谢肖某某在承揽融资业务方面提供的帮助,由个人决策,以个人名义实施,实质性地体现了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意志;二是从利益归属看,第三方融资服务公司因程某某的行贿行为,共收取万元中介费,但其中万元以套现的方式支付给程某某,行贿所获利益主要归属于程某某个人;三是从行贿资金来源看,涉案资金均系程某某从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支取,来源于个人而非单位。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耒阳市监察委员会反馈提前介入意见后,耒阳市监察委员会认真组织研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以程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该罪提起公诉。其间,辩护方提出本案系单位行贿,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协同耒阳市监察委员会有针对性地补充证据材料,进一步巩固完善指控证据体系,最终指控意见被法院采纳。

三、深入剖析案件特点,精准治理投融资领域乱象。耒阳市监察委员会、常宁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程某某行贿案的深入剖析发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在现有业务模式下,存在随意定价融资服务费用,为居间人攫取高额回报等严重问题。耒阳市监察委员会以该问题为切入口,相继查办了2起投融资领域案件。耒阳市监察委员会瞄定投融资领域存在债务风险和廉政风险交织、制度缺失和监管缺位叠加的系统性、典型性问题,认真落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要求,协助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投融资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打好制度“补丁”,有力控制举债融资成本和规模,有效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推动地方投融资平台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转型,助力营造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常宁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近年来常宁、耒阳两地涉投融资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暴露的共性问题,主动与相关投融资平台公司对接,在两地金融系统开展普法专项活动,以案释法,做好法治引领。

一、坚持受贿行贿查处一体推进,斩断投融资领域“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投融资领域腐败问题的主要特征和严重危害,一体推进受贿行贿的查处,对严重损害政治经济环境的行贿犯罪,要严厉打击、严肃惩处。要斩断“损公肥私”攫取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利益链,破除融资掮客与融资机构之间的权钱交易关系网,对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形成强大震慑,彰显正风肃腐的坚定决心,推动构建规范公平的投融资市场秩序。

二、坚持“巡察”“监察”“检察”贯通协同,形成打击处置合力。监察机关要紧盯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加大对投融资等重点领域的受贿行贿打击力度,深挖彻查其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密切协作配合,综合研判案情,把握证据标准,厘清涉案人员、涉案企业与行贿犯罪的关联性,准确认定系个人行贿犯罪还是单位行贿犯罪,提升办案质效。

三、坚持推进系统治理,补齐制度短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深入剖析办案中涉及的系统性、典型性问题,追溯腐败问题的形成机理和制度根源,依法提出防范风险、固本培元的有效建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和建章立制工作,将案件查处效能转化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动能,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常德张某某行贿案

民生领域行贿及时追诉监检衔接追赃挽损

积极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履职,以零容忍态度,加大对民生领域行贿犯罪的线索挖掘和查处力度,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程序衔接和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等方面充分沟通,加强协作,高效处置,精准打击,形成联合惩戒民生领域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依法追赃挽损,切实增强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震慑效果。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9月出生,汉族,住常德市安乡县某某小区。

年至年,被告人张某某为承揽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相关工程项目,送给县交警大队原党委书记、大队长张某凯(已判决)人民币.76万元。

年1月至8月,张某某为感谢安乡县城投公司原董事长杨某某(已判决)在承揽安乡县城投公司黑水一标段、同兴水厂等民生领域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杨某某人民币万元。

年5月31日,安乡县监察委员会将张某某向张某凯行贿一案移送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30日,澧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行贿罪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4月20日,安乡县监察委员会查清张某某向杨某某行贿犯罪事实后,向澧县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同年5月17日,澧县人民检察院向澧县人民法院补充起诉该笔事实。同年6月30日,澧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深挖民生领域腐败线索,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安乡县监察委员会在查办张某凯受贿案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涉嫌行贿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存在串供嫌疑。在严肃查处张某凯受贿犯罪的同时,对“围猎”权力的行贿人亦应予以坚决打击,为此,安乡县监察委员会于年12月1日对张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张某某如实交代了向张某凯行贿的事实,并提供杨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线索。监察机关根据张某某提供的线索,对杨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查实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某承揽县城投公司发包的同兴水厂等民生领域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万元等受贿犯罪事实。年1月,安乡县监察委员会就杨某某受贿一案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某通过行贿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破坏了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环境,所涉污水整治项目系重点民生领域项目,属于行贿犯罪打击重点。虽然张某某已因涉嫌向张某凯行贿被起诉至澧县人民法院,仍应追诉遗漏其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监、检双方通过对证据状况、补充移送等事项充分沟通,安乡县监察委员会于年4月20日向澧县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澧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于同年5月17日向澧县人民法院补充起诉。

二、深化监检衔接工作机制,提升办案工作质效。安乡县监察委员会、澧县人民检察院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法法衔接机制效用,在事实和性质认定、程序衔接和政策适用等方面打好反腐败“组合拳”。一是严格依照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事实。澧县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后,对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与安乡县监察委员会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就监委拟移送的张某某为承揽某私企工程项目,送给张某凯4万元的事实,从犯罪构成要件审查分析,提出张某某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不宜认定为行贿,该意见被安乡县监察委员会采纳,确保了审查起诉指控的精准性。二是推动诉讼程序无缝衔接。张某某向张某凯行贿案第一次开庭后,安乡县监察委员会将张某某可能涉嫌其他行贿犯罪的情况及时通报澧县人民检察院。澧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指定原案检察官适时引导调查,同时,依法建议审判机关中止审理,在对遗漏罪行补充起诉后,与原案事实合并审理,顺畅衔接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高效处置新发现的行贿事实。三是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鉴于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向张某凯行贿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向杨某某行贿事实、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监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依法出具了《从宽处罚建议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多次与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沟通,释法说理,张某某最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开庭审理,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张某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深入推进标本兼治,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犯罪所得的认定和追赃挽损是查办行受贿犯罪中的难点问题,为准确认定、依法追缴张某某因行贿所获得的不法利益,安乡县监察委员会先后两次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承揽县交警大队相关工程项目所获不法利益金额为75.81万元,承揽安乡县城投公司黑水一标段等项目所获不法利益金额为64.19万元。安乡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对被调查人的鉴定告知程序,充分释法说理,保障被调查人权利,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对前述两项犯罪所得万元以及案发前受贿人退回的万元行贿款退缴至安乡县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也将退赃这一情节作为重要的量刑依据予以考量,减轻被调查人对抗心理。

一、严惩民生领域行贿犯罪,以法治方式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在办案中对涉民生领域腐败行为保持高度敏感性,加大对污水整治、自来水厂、交警大队整体搬迁项目等涉及政府重点工程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国家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贿犯罪行为,充分评估案件所涉领域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打击,构建亲清政商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落实监检衔接工作机制,高效处置移诉后新发现的行贿事实。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办案中发现已移诉对象有新的行贿事实的,充分运用提前介入、案件咨询等法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阅卷审查、案情讨论,全面固定证据链条,完善证据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检察机关在建议审判机关中止审理的同时,监察机关及时补充移诉遗漏的行贿事实,检察机关及时补充起诉,在审判环节与原案合并审理,高效、精准打击行贿犯罪。

三、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行贿犯罪的发生。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对合犯罪,行贿一定程度上是产生受贿犯罪的诱因和源头,行贿动因在于行贿人认为“稳赚不赔”。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国家损失和不法利益一起追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提高行贿成本代价,不让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利,从根本上打消行贿人的投机和侥幸心理,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最大限度挽回公共财产损失,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沅江夏某某行贿、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

“打伞破网”以案促治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双修复”

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坚决清除人民深恶痛绝的涉及民生、生态环保领域等地方黑恶势力“毒瘤”及其“保护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精准有效打击行贿犯罪。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促进政治生态与自然生态“双修复”。

被告人夏某某,男,年1月出生,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年至年,夏某某等人以生产和销售芦苇的名义承包洞庭湖的下塞湖水域。其间,夏某某等人围堤圈湖,在下塞湖大肆开展非法采砂、毁灭性捕捞等活动,对到下塞湖捕鱼的群众多次实施殴打、恐吓、强占渔船等行为,并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为以夏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洞庭湖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年底至年初,为谋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达到长期圈占下塞湖湖州、持续开展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目的,夏某某先后多次向时任沅江市委书记邓某某(已判决),沅江市漉湖芦苇场三任党委书记冷某某(已判决)、曹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已判决),湘阴县湖洲管委会主任杨某某(已判决)、砂管办工作人员胡某(已判决)等多人行贿,共计行贿.5万元。

(其他犯罪事实略)

年12月29日,益阳市监察委员会、益阳市公安局分别将夏某某等人涉嫌行贿、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移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年7月4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行贿、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12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坚持深挖彻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行贿犯罪。年6月,下塞湖矮围问题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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