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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不断递进,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烟气常规五项污染物及炉温数据公开较完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飞灰处置监管信息公开不足。信息公开不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存在缺失,而飞灰是每座垃圾焚烧厂都会产生的危险废物,其完善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年3月,项目团队在多年工作基础上,通过线上观察与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获取了湖南省与湖北省的焚烧厂飞灰处置信息。希望以此探究两省的飞灰监管现状,并倡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

年3月,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显示,湖南省有12座、湖北省有14座在运行的焚烧厂。项目团队向两省共计23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26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其所管辖的垃圾焚烧厂年第三和第四季度飞灰转移联单、产生量、监测报告和去处四项处置信息。

1、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概况

经过多次沟通联系,项目团队发现23地生态环境部门中,有21地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了答复,其中15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了完整的答复信息,6地生态环境部门仅提供部分申请答复信息;另外,2地生态环境部门经过反复沟通仍未给予答复。其中,向湖南省寄出12份申请,被给予11份答复;向湖北省寄出14份申请,被给予13份答复。未给予答复的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零陵分局(湖南省)和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红安县分局(湖北省),两地生态环境部门经多次沟通,部门内部相互推诿,无法找到办理责任人。针对以上情况,项目团队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目前复议正在办理中。

2、飞灰处置信息答复内容分析

企业的飞灰处置信息既属于企业环境信息,同时也属于政府信息。飞灰作为污染物的重要排放载体,被明确列为危险废物。《固废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而飞灰转移五联单上的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信息属于重要的合法转移佐证信息,理应接受政府的监管、公众的监督。因此,企业的飞灰产生量、流向、处置等信息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理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开。

表1两省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图1两省焚烧厂飞灰处置信息依申请公开率对比图

3、8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完善)提供信息

此次信息公开申请中,15地生态环境部门完整回复了四项申请信息,分别是: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云溪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苏仙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县分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8地未(完善)答复情况详见下表。

表2两省未(完善)答复情况

网络平台飞灰处置信息公开情况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规定,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负责对飞灰进行定期采样监测并公开飞灰处置信息。结合网站观察和此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发现,飞灰处置信息公开亟需完善。

1、飞灰实际产生量信息

观察各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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