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湖南石煤矿企业从集体强制关停到获得合理补偿

摘要:绿策同达智库专家团队成员原江律师代理的典型环保处罚案件。

「写在前面」

本文所涉的案件信息资料,来源于绿策同达智库专家团队成员——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原江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该案是典型的矿产企业环保关停案件。

原江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二十年执业经验,精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尤其擅长办理企业遭受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类案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十分重视,打响了污染防治攻坚战。无序采矿作为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生产活动,成为重点整治对象。各地大力实施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在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地方实行运动式执法,违反法律程序,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关停矿山企业,不给合法经营的矿山企业相应的退出补偿,损害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石煤矿产资源丰富,在这个平方公里的湘北小县,分布着大大小小19家石煤矿山企业。这些石煤矿山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是澧县本地人,他们大多通过竞标或者转让的方式获得石煤矿采矿权,不少矿山企业原是本地农民,他们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生产,把一辈子的心血都投入到了自己的石煤矿里。

年12月3日,澧县政府突然发布《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石煤矿山关停退出的通告》(澧政通告[]14号),要求全县所有石煤矿山立即停止基建、技改、设备添等固定资产投入行为。年12月15日起,全县所有石煤矿山停止一切采矿行为,公安机依法对剩余火工产品进行封存并妥善处理。年6月30日前,全县所有石矿山全面依法关闭到位。年12月31日前,全县所有石煤矿山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实施生态修复治理到位。

这突入其来的关停通知让全县石煤矿山企业的经营者慌了神,他们不明白,刚刚才续期了采矿许可证,才花了大成本进行安全环保整改,刚刚改好,怎么又突然要关停呢?

百思不得其解的企业经营者通过石煤矿业协会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他们的诉求是:

一、希望能够继续按照采矿权的期限正常生产。

二、如果不能正常生产,则希望能够对关停的石煤矿企业进行相应的奖补。

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必须强制关停,关于奖补的事情却只字不提。石煤矿经营者们都明白,现在国家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矿山企业进行综合治理,要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更加科学的管理方式来实现矿业规模生产,但是,我们的采矿权也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也按照要求合法生产,淘汰落后产能,整治矿山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应该顾及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才对。

石煤矿经营者们与政府多次沟通无果,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多方打探得知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原江律师在办理企业关停、矿山关停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于是很快地和原江律师取得联系,进行了沟通洽谈。在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之后,原江律师认为当地在关停石煤矿企业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可能损及石煤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与石煤矿企业代表商议,原江律师决定亲自澧县实地了解情况。

到达澧县后,原江律师没有停歇便走访了各石煤矿企业,详细了解了这些矿山企业采矿权取得的经过以及在安全环保合规方面所做的工作后发现,这些石煤矿企业基本拥有合法的采矿权,在安全环保方面也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做了相应整改,有的企业甚至刚刚整改完毕,投入了较大的成本。

而且,根据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常德市石煤矿山处置意见表》,市局在处置意见中明确指出,18家矿山企业的退出期限有先有后,其中退出期限最早为年5月31日前;最晚要到年12月31日。而人澧县人民政府《通知》一刀切地将关停日期限定在了年6月31日前,明显违背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部署和意见,也没有考虑到矿山企业不同的情况。

原江律师认为,当地一刀切关停石煤矿企业的做法在程序上是违法的,石煤矿企业关停退出有权利获得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奖补,由于当地已经给石煤矿企业关停列出了最后期限,情况较为紧急,应该立即向澧县政府发出律师函,对其通告关停石煤矿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律师建议,争取能够为石煤矿企业争取合法权益腾出时间,与此同时,就澧县政府发出的关停退出通告,立即向常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石煤矿企业认为原江律师提出的维权方案切实可行,当即集体委托了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接受委托的当日,律师函就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至澧县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也同时邮寄至常德市政府,但是,原江律师的合理建议没有阻止当地违法关停行为。就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间,年12月21日,澧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管等政府部门以及属地镇政府及村委会将全县19家石煤矿山,采取断电、断水、查封矿井的方式强制予以关停。

紧接着,常德市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拒绝立案,案件似乎陷入僵局。

关键时候,原江律师与常德市复议机关进行了沟通,他指出: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涉案文书虽名为《通告》,但其内容实质上是要求全县石煤矿山企业停止基建、技改添置等固定资产投入并停止采矿、限期关闭和生态修复的行政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原江律师的坚持与执着,让案件迎来了转机,与复议机关的这几次沟通,有效推动了案件受理,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核。之后原江律师又提交了代理意见,意见中指出县政府作出的关停退出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湖南省和常德市有关矿业发展的规定。且县政府组织公安、城管等政府部门以及属地镇政府及村委会对全县19家石煤矿山,采取断电、断水、查封矿井的方式强制予以关停,已经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律师认为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情形。

原江律师这份全面的代理意见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意见不仅对县政府的复议答复进行了回复和反驳,而且有效地推动了复议机关组织听证。

常德市司法局主持召开听证协调会,经过实地调查、全面审核后,复议机关确认澧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当地政府部门为了形象,不得不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同意对关停矿山予以补偿,出台相应补偿政策。

最终,当事人企业与澧县人民政府达成了“县政府同意依法合情合理奖补、企业自愿申请关闭退出”的一致意见,撤销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要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由此可见,企业采矿权是一种授权性质的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知,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在采矿许可尚处于有效期内,行政机关是不能随意撤回采矿许可证的。在实践中,政府因为保护环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求关闭矿山,实际上是对采矿许可的撤回,而撤回采矿许可应给企业合理补偿。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现实当中来说,因环保政策性关停的矿山企业是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其合理补偿的。

本案是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和以打促谈的典型,律师介入在本案中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当复议机关不受理案件时,律师通过几次有理有据的沟通和全面的代理意见,直接推动了案件的受理,最终让当事人矿山企业获得了合理补偿。若您在维权过程中,也遇见此类情况,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关于我们:

绿策同达服务团队由智库专家团队和专业执行团队两部分组成。智库专家团队主要由长期从事生态环境宏观政策研究的教授学者,企业环保合规的法律专家,大气、水、固废、噪声污染治理的环保技术专家组成。专业执行团队则以长期活跃于环保法律、环保工程、环保运维一线的专业人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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