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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如果征收方怠于征收,该怎么办?《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征收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如果理由成立,征收方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上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一定期限内履行。

李某是常德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和猪舍。

年,该区自然资源局(下面简称为区自然资源局)发布《拟收回国有土地公告》,区管委会发布《收回国有土地公告》,李某的房屋和猪舍在征收范围内。

由于征收单位对李某的建筑物怠于征收,李某于年9月向区自然资源局邮寄了《请求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但是,区自然资源局一直未予回复。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号:()湘行初号

案由:李某诉常德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国有土地安置补偿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常德市某区自然资源局

诉求:

1、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被告按照“年湖南省及常德市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原告全面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曹广吴迪

被告某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实施收回国有土地的职责。

本案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被告在未能就涉案房屋和猪舍与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能以未达成协议为由,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是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一条的规定,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后,既不积极履行相应安置补偿职责,也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诉请被告履行收回国有土地安置补偿职责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德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房屋和猪舍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被告已上诉,目前案件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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