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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

福州某运输公司员工田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货柜调配员、司机的便利,私自将福州某某公司委托该运输公司运输的三个集装箱货柜从马尾港口码头转移,占为己有,运往湖北恩施、浙江温州等地贩卖。其中,花生油箱、坚果食用调和油箱,重量共计15万斤。经鉴定,该三箱货柜价值人民币元。

年10月12日

被告人田某某在湖南省澧县被澧县公安局澧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送到马尾区公安局。

年4月26日,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似乎在哪听过?

曾几何时,它也上过新闻热搜: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

(一)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该主体不仅包括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也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

(二)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本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罪中的“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手中的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的权力及依靠、凭借自己的地位与权力指挥、利用其他人员等)。

(五)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9号)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田某某虽然与福州某运输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田某某实际的工作是负责该运输公司车辆调配和港口提货。从田某某提货的那一刻起,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同时转移至福州某运输公司。根据福州某运输公司和福州某某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运输过程中造成货损、货差、货物灭失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提货方即福州某运输公司承担。田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近年来,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经济犯罪案件频发,其中最为常见的便是职务侵占案件。下面,检察官教你几个预防职务侵占的小妙招:

1.完善制度管理。企业应优化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财物流通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2.加强监督和流程管理。在涉及财物管理、货物流转、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应至少设置2名人员形成互相监督关系,以防某些员工因长期无人监管,产生不良企图。

3.重视宣传教育。企业日常需对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潜移默化地提升员工的道德和法律意识。

4.适时核对账目。对于交易往来,一定要及时进行账目核对,及时掌握财务情况,防止信息掌握在少数业务工作人员手中,管理失控。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事件发生,要第一时间报案,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

供稿丨林锦龙王潇君

编辑丨邹晓娜

转自:马尾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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