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可靠的文献材料,复原远古时代的社会面貌不得不借助考古学材料,其基本方法便是通过聚落考古的原理来识读考古发现的一些遗址和遗迹现象。
从目前已有的大量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材料中,可以较为清楚地观察到,此间的社会发展从共同体组织结构上说,是由村落到城邑,从社会基本单位上说,是由大家族到个体小家庭。
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个体家庭的萌芽
在旧石器时代,人们所从事的猎采型利用经济条件下,聚居的社会群体不可能很大,人们分散而居,住在自然形成的山洞里,过着一种彼此隔绝的生活。
农业发生后,土地的载能得到了有效地提高,从而使人口的大规模聚居成为可能。这时人们学会了在地面上建造房屋,于是出现了定居农业村落。每一个出于共同血缘系统的人群住在同一个村落里。当时的社会就是由无数这样的自然村落或血缘氏族组成,所以叫氏族社会。
在氏族社会里,人们已经知道自然选择的道理,知道了近亲结婚的危害,所以当时的婚姻关系是发生在相邻的氏族之间,这叫族外婚。相互通婚的氏族以及血缘关系较近的氏族共同组成部落。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保留有不少关于这一时期氏族制度的传说材料。如《吕氏春秋·恃君览》:“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
《庄子·盗跖》也说,神农氏之时,“民知其母,不知其父”。这里所谓“知母不知父”的社会现象,便是母系氏族社会的情况。
生产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空前发展。与此同时,制玉、制陶、制骨等手工业门类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部门,经常性的商品交换关系于是应运而生。
在这种情况下,当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没有必要,甚至也没有可能全部在氏族公社规模的基础上来进行。因此,家庭或家族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就越来越显得重要。建立一种更加巩固的、新的婚姻形式和家庭关系已经成为必要。
于是,一种以父系为基础、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经济的对偶制核心家庭便应运而生。在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遗存中发现的那些面积较小的分间式房屋,便是家庭结构发生了新变化的物化表现。
自从古人学会建造房屋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所营建的房屋都是单室的。从公元前年左右开始,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不少地方陆续出现了一些分间式房屋,而尤以分布于河南和湖北一带的仰韶文化和屈家岭文化遗存中所见最多。
在郑州大河村遗址曾发现一批仰韶文化晚期的分间式房屋,分间形式有套间式和并连式两种,间数有2间和4间的区别。在大河村遗址发现的4室分间式房屋,一般都是由2室房子扩建而成。如F1一4,原先只有F1和F2两间。后来依托F1的东墙续盖了F3,最后又依托F3的东墙续盖了F4。
有关专家认为,在F1内部的隔墙也可能是后来续建的。有了这道隔墙,这座4开间的房子实际上变成了5间。这种逐渐增建扩建房屋的现象,反映了人口数量的迅速增加和家庭结构的变化。
住在这所多间房屋里面的居民是一个10人左右的共同体,应属一个庞大的核心家庭。这个家庭同那种两室一个单元的普通家庭相比,不但人口多,而且结构也更复杂,即包括有2至3对过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女,否则他们便用不着把一间较大的房屋再隔成套间。
此外,在大河村遗址的双间房屋基址附近还挖有窖穴,而在多室房屋中还有专供仓储的库房,这说明当时的家庭已经有了属于自己的独立经济。这样的家庭结构,与新石器时代那种只有单间房屋,由若干单间房屋中的居民组成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结构相比,已经有了重大的区别。
除了大河村遗址,在属于仰韶文化后期文化遗存的河南荥阳点军台和唐河寨茨岗,均发现有双套间房屋。镇平赵湾有3套间房屋,南阳黄山有双套间和6开间房屋,浙川黄楝树有双套间和3套间房屋。在属于屈家岭文化遗存的湖北均县朱家台和郧县青龙泉,都发现有双间房屋。可见多室式房屋的普遍出现,已经成为这一时代的显著特征,由此可见,家庭形态的深刻变化已是一种普遍现象。
从各地发现的墓葬资料可以观察到,这一时期的墓葬规模可以分为大中小三个等级,随葬品的数量和质量存在着明显差别。
个别大墓的随葬品数量多达一两百件,并常以带有礼仪性质的玉质斧、钺、璜、璧和陶质的鼎、豆、壶等器物随葬。小墓则随葬品很少或根本没有随葬品。这说明此时在出现一夫一妻制家庭、父系制度已经萌芽的同时,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分化已很明显,社会分层现象日益突出。
二由村落到城邑
从新石器时代早期开始,人类就已经普遍实现了定居。最早的定居村落是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的自然村落。到了距今年前后的新石器时代中期,中国南北各地都出现了在村落周围修建壕沟和围墙的设防村寨,这种村寨,考古界称之为环壕聚落。中国早期的城邑就起源于这种环壕聚落。
所谓环壕聚落,是指在古代人类居住区周围设有防御性壕沟的聚落形态。这种壕沟又称“围沟”或“围壕”,多呈不规则圆形的防护体系,环护于定居村落的周围。
在古代汉语中,分散在各地的农业自然村落曰“聚”,城乡分化意义上的城镇曰“邑”。所谓“聚”,是众人聚会和聚族而居的意思;而“邑”,是带有围护设施聚落的象形,这种聚落的初始形态便是环壕聚落。
环壕聚落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目前可以上溯到距今8O00年前西辽河流域的兴隆洼文化和长江流域的彰头山文化。其中,代表性遗存是内蒙古敖汉旗的兴隆洼遗址和湖南省澧县梦溪镇五福村的八十垱遗址。前者占地面积约2万平方米,后者约3万平方米。
现已发现的黄河流域的环壕聚落时代略晚,代表性遗存是西安半坡遗址和临潼姜寨遗址,其年代距今约年左右,三者现存面积均在5万平方米以上。
这种情况表明,在距今至年前后的年发展历程中,我国南北各地的史前社会普遍经历了一个由普通聚落到环壕聚落的分化过程,而此间环壕聚落的占地空间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增大的过程。
约从距今年前后的仰韶文化晚期开始,我国古代居民的居处形态在环壕聚落基础上开始了向早期城邑的过渡,其突出的标志之一即是聚落围墙的墙体建筑由早期的堆筑发展为板筑。
年至年间发现的郑州西山仰韶文化晚期古城,便是这个过渡时期的产物。经发掘得知,此城平面大体上呈圆形,总面积约2.5万平方米。墙体系采用板筑法建造而成。
基本方法是先挖建筑基槽,尔后分段分层单板夯筑。墙外挖有护壕,宽约4至7米,最宽处可达11米,深约4米。城址开有西门和北门,其中,北门外侧还筑有一道长达7米、宽约3.5米的护城墙。据初步研究,此城的年代距今约年。
在黄河下游的海岱地区,目前发现的同期大汶口文化晚期城址也已有3座,即五莲丹士、滕州西康留和阳谷王家庄,年代都在距今年左右。
早期城邑的普遍涌现,综合体现了当时社会生产技术的进步、贫富分化现象的发生、财产争夺和社会冲突的加剧以及最初意义上的城乡对立出现,它所代表的应是对于一定地域和一定人口具有某种实际管辖权力的社会政治实体。在传说史料中经常提到城的始作时代背景问题,如《史记·封禅书》:“黄帝时,为五城十二楼。”《史记五帝本纪》还说,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指称黄帝时已经设官分职,出现了政治管理机构。这种种迹象,预示的是国家文明时代的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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