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澧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陈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澧县甘溪滩镇东门村公开审理。县法院判令陈某某自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履行被毁损林地的生态修复义务,原地或异地补种针叶树苗木株、阔叶树苗木株,并达到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对栽植后苗木进行管护;如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承担代为履行费用元。年以来,陈某某多次利用电锯在澧县甘溪滩镇东门村5组山上,盗伐周某某等人自留山的阔叶树31株、马尾松株,采伐总蓄积27.立方米。针对此案,澧县林业局邀请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公益诉讼机制作用,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今天的庭审活动让我们触动很大,警醒了我们广大村民在以后不能有乱砍滥伐的行为,否则就会付出法律的代价,要保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澧县甘溪滩镇东门村村民孙某某说道。自今年4月开始,澧县人民检察院、澧县林长办联合签署《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林长制与检察工作全面有效对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监督活动。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澧县林长办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的生态检察模式,聚焦森林资源保护,实现“1+12”的协作效应,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这是澧县检察院、澧县法院的人大代表联络站成立暨县人大“百名代表听庭审百名代表助执行”行动启动以来,第一次组织到村里开展旁听庭审活动。此案是首次在案发地公开审理、澧县第六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该县落实“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办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彭洪、赵旭、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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