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31号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做好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疫情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县防控指挥部决定,疫情应急处置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医院,各乡镇卫生院,梅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卫生室、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个体诊所;各大药房、零售药店。
二、举报范围
(一)乡、村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截留收治发热病人的;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购买感冒、退热、咳嗽、腹泻、抗病毒、抗生素(抗菌)等“一退两抗”药品未进行实名登记上报的。
三、奖励方式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元人民币现金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者。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方式及电话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疫情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及时报告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二)举报电话
县指挥部:18
县卫健委:20(县卫生监督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本通告自年5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结束。未尽事宜由县新冠肺炎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金寨县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年5月17日来源:金寨县新冠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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